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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废止《内建房函[2009]58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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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内建房函[2018]351号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时效性 |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我厅对关于房地产资质审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对呼伦贝尔市建委“关于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人再次出资申报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的批复(内建房函[2009]58)号》,废止的文件即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对呼伦贝尔市建委“关于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人再次出资申报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的批复(内建房函[2009]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对呼伦贝尔市建委“关于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呼伦贝尔市建委: 你委《关于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人再次出资申报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呼建发[200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通过注销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方式,逃避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承担的责任,我厅决定对已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允许其出资人出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为壮大企业实力,提高竞争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通过增加出资人、增加注册资本等方式融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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